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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软件相似性检验

经典案例

电子仪器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1-04-09 08:26:40

  2011年10月,河南省某知名电子数字仪表生产厂家A公司认为香港B公司生产的电子数字仪表中的控制软件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河南A公司经过初步咨询后委托我司对该案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其鉴定主题如下:就数字仪表中芯片内的软件目标代码与香港B公司的数字仪表中芯片内的软件目标代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似进行鉴定。

  我机构经过初步评估后,迅速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召开专家鉴定会,专家们在会鉴过程中,首先分析了该案中两个数字仪表中芯片的型号,一致认定两款芯片型号近似,属于同一系列不同型号的单机片,基本功能相同,都可实现诸如电压、功率、频率等物理量的测量。进一步,由于河南A公司无法获取香港B公司的目标代码的源程序,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香港B公司的数字仪表,因此只能对两款芯片中的目标代码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比对。专家通过可再现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两款芯片中的目标代码,并对二者的目标程序进行了比对,发现:香港B公司数字仪表芯片中目标代码与河南A公司仪表芯片中的目标代码存在大量相同的目标代码,鉴定组专家最终得出了两款芯片中存储的目标程序相同的鉴定结论。

  在对芯片中的目标码是否存在同一性的鉴定案中,专家一致认为两款芯片的属于同一系列,引脚、封装方式、核心处理器以及存储器等关键功能均相同,因此从硬件上来看,两款芯片属于等同技术手段替换。然后,专家通过对芯片进行测试发现芯片中的代码通过硬加密的方法进行了保护,无法直接获得芯片中的代码,专家通过专业技术手段破解了芯片的加密程序,成功地将两款芯片中的目标代码bin文件导出。进一步地,专家利用专业代码分析软件查看比对了两款芯片的目标程序,发现双方的目标代码从起始地址到最终地址段具有完全一致的二进制代码,仅在空闲地址填充的无效数据不同。同时,专家对委托方提供的源程序进行编译得到了目标代码,将编译得到的目标代码与其提供的数字仪表中芯片内的目标程序进行了比对,确定委托方提供的数字仪表芯片内的目标程序是由委托方的源代码编译而来。最后鉴定组专家一致认定两款芯片目标程序相同的鉴定结论。

  本案中的河南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技术人员原存在直接接触,因此香港B公司在获得河南A公司的技术后,另起炉灶成立了一家新的仪表生产公司,生产了和河南A公司功能相同的竞争产品,严重损害了河南A公司的市场利益。在现实情况中,这种类似员工跳槽、技术人员另起炉灶而带走原单位的技术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从本案中我机构获得了很大的启发。

  首先,对于芯片侵权案件,权利人常常无法直接获得侵权人的芯片源程序,只能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得目标程序,而目标程序反编汇编或反编译至源程序也会因为编程语言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芯片类案件在只有目标程序的情况下,通过反汇编获得源程序的对比难度很大。但是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指出:“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因此通过目标程序的对比,如果二者存在大量相同,则也能够说明二者的软件源程序存在同一性。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做好充分的保护措施,例如对重要的软件程序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企业应当与能够接触到企业重要技术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防止企业的技术信息被他人窃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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