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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让证据自己“说话”?司法鉴定很关键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0
来源:凯泰铭公众号
相信很多小伙伴对去年的大热剧《法医秦明》都不陌生每次看到秦明对死者进行验尸并以此获取破案线索时大家是不是觉得既神奇又神秘呢?其实像进行验尸、人身损伤等等的鉴定都是属于:司法鉴定
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工作是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为案件裁决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保障。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法医鉴定:如死因鉴定、伤害程度鉴定,DNA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有无行为能力,精神病是犯罪前就有,还是犯罪后得的。
刑事技术鉴定:包括足迹鉴定、指纹鉴定、毛发鉴定、弹痕鉴定、印章鉴定、笔迹鉴定。会计账册鉴定、化学鉴定、毒品鉴定、毒物鉴定等。
其他技术鉴定:如生产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后果的鉴定,火灾起因和后果鉴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申请司法鉴定首先要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其次要了解的是选择一家适合的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需要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等。
1、司法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争议的有关司法事实。
2、司法鉴定费的交纳
司法鉴定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根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确定。司法鉴定费由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预交,案件审结时,司法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3、司法鉴定机构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鉴定专家的名单后,当事人有权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鉴定专家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得单方面与鉴定专家联系。
5、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要求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7、司法鉴定受理的过程
决定受理前,委托人应与鉴定机构共同办理以下事项:
检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
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
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
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的相关事宜并签定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方出具材料收领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与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迟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注意什么?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进程中发生的,没有引起诉讼的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则一般不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加以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被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确实有关的人身、财物、事实、现象,是鉴定所要确定的目标。
供鉴定客体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在鉴定中习惯称之为检材。
案件中那些无需专门知识技能即可被人们以普通常识所理解和认可的证据,如有明显特征的赃物、无争议的契约或视听资料等,则不会成为司法鉴定的客体。应当明白,诉讼中,案件中的大量证据是不鉴自明的。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不具有判决意义。鉴定意见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