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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电子取证技术 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0
来源:河北法制网  作者:张军    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时代的发展,数字化电子产品已经遍及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信息技术爆炸式发展的同时,各类经济类犯罪案件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涉及贪污、贿赂的案件,更是呈现出智能和隐蔽的特点。在日常办案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作用越来重要。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查证犯罪的作用和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已得到法律认可,这对反贪侦查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积极拓展侦查思路,全面、及时、有效地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并加以合理运用,不断提高侦查质量与效率,确保案件顺利侦破,是当前反贪侦查部门亟待重视与解决的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是借助各种取证工具对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与固定,主要措施包括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电子数据鉴定和电子数据保全等。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取证过程既要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等一般原则,同时还有以下两条特定原则,才能确保所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专业性原则。基于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电子数据,无法完全依靠传统刑事证据收集技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应在侦查人员主导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遵循一系列专业操作规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
 
      无损性原则。对存储介质和系统环境的任何操作均能改变电子信息的属性,极有可能损害将来需要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避免不当操作,始终确保涉案设备和运行环境的一致性,对存储介质的保存应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的环境,避免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确保电子数据的无损状态。
 
      电子信息技术在推动社会变革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提供了崭新的技术手段。随着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受理机制的健全,以及网上社区、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的兴起,大量的群众举报以电子邮件和网络留言的形式出现,有力地扩展了反腐案件线索来源。大量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既拓展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的工作方法,也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初查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可以全面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获取犯罪证据并明确侦查方向;突破阶段,审讯人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审讯技巧,从而有效击溃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侦查终结时,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与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有力指控犯罪。侦查实践证明,全面收集、及时固定并合理运用相关电子数据证据,对提高侦查质量与效率,确保案件顺利侦破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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