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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什么是电子证据?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电子取证 作者:于腾飞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电子证据是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证据表现形式。
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征:
(一)无形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需要依托于计算机而存在。计算机通过对相应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处理,将其转换成为二进制的计算机可以接受的语言。即,对于计算机来说,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就是一种无形的二进制编码,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当对计算机进行信息的输入时,无论使用的是何种语言或者输入法,都需要经历一个数字化的转化过程,只有当把这些“0”和“1”通过编译才能转化成为我们能够看得懂的东西。“电子证据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所有的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
(二)客观真实性
在排除人为篡改(如黑客)、差错、和机器故障(如突然断电等)等因素外,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证明力最强的一种,它存储便捷、表现形式丰富、查找迅速、可长期无损保存和随时反复重现,它不会像书证一样易被损毁或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带有较大程度的主观性,易被误传或误导,电子证据不会因周围环境发生改变而对自身的属性造成影响,它一旦形成就会始终保持最原始的状态,客观地反映事物或事件的本来面貌。
(三)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设备才能表现其承载的信息。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人们无法直接感知它所记录的信息,必须要通过高科技含量的设备,如电脑、存储器、网络服务器等,借助一定的信息处理技术手段,经过一些特殊程序解码,使用打印、屏显、运行等方式将电子数据记录的信息表现出来。
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使得其更能准确地储存并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四)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
电子证据的存在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电子介质(电磁介质以及光磁介质)。
例如:FLASH 存储芯片(优盘 固态硬盘 相机内存卡)、磁带、光盘、软盘、(机械)硬盘、移动(机械)硬盘等。但是电子证据所记载的信息并不必然与特定的载体相连,其载体是可以变化的,不同的载体完全可以复制转载同一内容的电子信息。电子文件的信息不再具有固定的物理位置,也不再对原记录载体“从一而终”,其可以从一个载体转换到另一个载体,而内容却不发生任何变化,还可以通过网络传给远方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
(五)脆弱性
电子信息是很容易被修改或删除的。电子证据是通过介质进行保存的可擦写的数据,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存储、传输或者使用时,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或者破坏,比如对电子证据的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造成电子证据的破坏主要有三种原因,一是在使用中错误操作导致电子证据破坏,一是人为破坏,因为接触电子证据的人随时都可以对其进行编辑,甚至可以将其删除,使其灭失,还有一种原因就是意外事件,比如突然断电、系统崩溃、软硬件故障、病毒或黑客攻击等因素。电子证据一旦被破坏,如果没有可以比照的副本,就难以恢复原来面目。
(六)可挽救性
当电子证据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后,很多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科技手段来使其恢复。某些情况下,电脑可以按照例行程序自行追踪和挽救一些信息,如在意外短点的情况下,系统可以将文档恢复到断电前自动保存时的状态;当误格式化、误删除某些文件时,可以用一些数据恢复软件找回被删除的文件;当网络中的某个电子证据消失时,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或上网服务提供者找出需要的证据。
2015年2月4日,电子证据正式合法化迎来了春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施行。该司法解释显示: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