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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电子证据,想要取你不容易?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I律师 作者:爱律师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社交、购物、订餐、理财、……越来越多的行为都在网上发生,电子数据量呈指数型增长。Berkeley大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所有信息数据采用电子存储媒介的占92.22%,其中绝大部分从不打印。一天之中,互联网产生的全部内容可以刻满1.68亿张DVD,发出的邮件有2940亿封之多,发出的社区帖子达200万个。
就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至此,人类从最初的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如今正在走入电子证据时代。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黄先生和妻子付女士因感情不和,打算办理离婚手续。而就在财产分割期间,二人多年的好友郭先生夫妇拿出一张由黄先生签字的借条,要求夫妇二人共同偿还。
借条上写明:“今黄某、付某向郭某、林某借款人民币457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6日止”,该借条的下方有黄先生的签名,并按有手印,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
郭先生夫妇提出,这笔债务是在黄先生和付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订立,因此属于婚内债务,应当由夫妇二人共同偿还。但付女士不同意这一说法,因双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此,郭先生夫妇将黄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共同还钱,并支付利息。为了证明欠款确实存在,黄先生一方还提交了一份向付女士账户内电汇457000元的银行凭证。
一审判决夫妇共同还钱
一审期间,丈夫黄先生完全同意对方的主张,同意连本带息还款。但付女士依然不同意还款,并提出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对方给自己账户内所汇的款项是郭先生同自己和丈夫合伙经营宠物店的投资款,并提交了双方协商宠物店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郭先生夫妇向付女士支付了457000元,黄先生也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此付女士和黄先生应按期归还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付女士公司经营,故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妇二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付女士夫妇返还郭某、林某借款457000元,支付利息109680元。
二审认定微信证据并改判
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夫妇提交的借条上是黄先生一人所写,未经付女士签字确认。虽然黄先生夫妇二人在本案中属于共同被告,但由于双方正处于离婚过程中,因此黄先生对该借款事实的确认不能认为付女士也认可该事实,还需对于款项交付的目的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后综合予以认定。
而通过对付女士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其与郭先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以及付女士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言可以证明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宠物店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有错误。
最终,一中院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郭先生夫妇的起诉。
可见,电子数据在案件纠纷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案件依靠电子数据证据定纷止争。
但是,由于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易变、易改无痕、不宜保存性、不易归档呈现……这些特点都给电子证据的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活动等带来许多的难点。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员徐敏谈到近年来电子数据保全公证的现状时曾说,目前电子数据的保全公证已经不仅仅是网页的固定,涉互联网公司的案件技术性、专业性越来越强。取证操作不仅是传统的截屏,需要综合采用摄像、录屏、截屏等多种保全手段,取证对象也从PC端扩展至移动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等),证据存储载体也从网页打印件扩展至光盘、U盘、移动硬盘,公证员也不仅是取证的监督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对取证方取证诉求的深刻领悟,积极参与设计取证方案。
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2016年8月16日,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ISC 2016)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开幕,在17日下午的电子取证技术与发展论坛上,各位与会嘉宾做了分享和交流,这对后续有效利用电子证据、规范取证操作、确定搜查范围、及时扣押电子证据、做好数据备份协助办案,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那么,该怎样科学地收集电子证据?
首先,收集电子证据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合法性,比如录音(录像),分为偷录和窃录两种情况,窃录是专业的人员运用专业的设备进行录制,属于违法行为,不可以使用;而偷录,是非专业人员运用非专业设备进行录制的,不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使用;关联性,也就是说在出示证据时,证据和案件须有直接关联或证据之间有关联,才可使用;真实性,不能是主观意断的,应具有客观真实性。
其次,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取证过程合法,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冗余备份原则,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计算机取证人员采用复制品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严格管理过程,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环境安全,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更要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那又该如何使电子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而易变、易改无痕、不宜保存的电子证据则更需要保全。
(一)人民法院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但人民法院保全证据也有弊端,一旦法官提前介入到证据审查中,在审理案件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心理,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
(二)公证保全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所取得的证据应当直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可见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
(三)网络公证保全
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科技公司意识到,随着各行各业都在加速互联网化,大数据时代已经正式到来,企业及个人的行为方式越来越趋于数据化、无纸化,电子证据的保全也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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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由Onchain、微软(中国)以及法大大等多个机构参与建立和运营的证据记录和保存系统——法链,用户可以多方参与管理与运营。电子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主体、文件哈希值等电子合同的数字指纹信息会广播到“法链”所有成员的各自节点上,所有信息一经存储,任何一方都无法篡改,其充分满足了电子证据司法存证的要求。
2016年5月3日,区块链初创公司保全网近日宣布完成2500万元天使轮融资。其是一家区块链数据保全平台,利用区块链底层架构进行隐私保护、防篡改、抗攻击,在技术上实现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唯一性与完整性的还原。而且,其与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深度合作,使得区块链数据保全技术获得了司法实践的认可。
随着互联网与各行各业越来越深的融合,电子证据时代正逐步走来,但是,无论时代怎样变化,人们利用时代攻克时代难题的精神永远不会变。电子证据,想要取你不容易?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深入探索,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未来,我们将会看到数字资产的蓝图逐渐被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