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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取证难度不断增大,缘何?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科技强检
2016年10月1日起,《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与此同时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也已经不是稀罕事。但是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难题,今天随小科一起,看看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大小问题吧!
一、电子数据取证特色人才的培养
一、电子数据取证特色人才的培养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一种涉及领域宽、范围广、基础性强的跨学科的技术,从人才培养方面来说也面临一定的问题。虽然目前已有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建立了电子取证实验室,有的得到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但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手机取证尚处于简单地运用取证软件提取数据的初始阶段。
手机取证过程涉及计算机、法律、侦查等多方面的知识,取证人员除了要具备电子取证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外,还必须熟悉电子数据提取、收集、检验鉴定、审查、出示等各阶段的程序。一些办案人员受传统观念影响,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和鉴定缺乏应有的重视。
目前,检察机关从事手机取证工作的人员力量较弱,很多是由原本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兼职承担手机取证工作,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加快对手机取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迫在眉睫。
二、智能手机应用加大电子数据提取的难度
目前来说,手机成为储存电子证据的主要介质。手机信息分为两部分,一是通讯录、通话记录和短信息等,这类信息主要存储在手机内存和存储卡上;二是手机录音和录像,这类信息亦可归为音视频资料类,主要存储在存储卡上。凡是存储在存储卡上的数据,删除后可利用恢复软件恢复,存储在手机内存中的数据删除后不易恢复。
另外电子数据的提取也从传统的数据恢复、文件检索发展到获取网络QQ、微信、MSN即时聊天记录,从单纯提取手机通讯记录发展到提取手机智能软件中数据,从单机硬盘检验发展到网络在线证据的固定提取。这些问题无一不加大取证的难度。
三、电子证据真伪的鉴定
“规定”明确了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新型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也有了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但是同时由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进行鉴定。电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经常会被复制、修改,因此,需要通过特定的鉴定流程,查看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编辑、复制或修改,这是为了查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其次,需要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将数据信号转化为人们可以认知的信息,这就需要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确定有证据价值的内容。
手机取证过程涉及计算机、法律、侦查等多方面的知识,取证人员除了要具备电子取证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外,还必须熟悉电子数据提取、收集、检验鉴定、审查、出示等各阶段的程序。一些办案人员受传统观念影响,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和鉴定缺乏应有的重视。
目前,检察机关从事手机取证工作的人员力量较弱,很多是由原本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兼职承担手机取证工作,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加快对手机取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迫在眉睫。
二、智能手机应用加大电子数据提取的难度
目前来说,手机成为储存电子证据的主要介质。手机信息分为两部分,一是通讯录、通话记录和短信息等,这类信息主要存储在手机内存和存储卡上;二是手机录音和录像,这类信息亦可归为音视频资料类,主要存储在存储卡上。凡是存储在存储卡上的数据,删除后可利用恢复软件恢复,存储在手机内存中的数据删除后不易恢复。
另外电子数据的提取也从传统的数据恢复、文件检索发展到获取网络QQ、微信、MSN即时聊天记录,从单纯提取手机通讯记录发展到提取手机智能软件中数据,从单机硬盘检验发展到网络在线证据的固定提取。这些问题无一不加大取证的难度。
三、电子证据真伪的鉴定
“规定”明确了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新型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也有了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但是同时由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进行鉴定。电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经常会被复制、修改,因此,需要通过特定的鉴定流程,查看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编辑、复制或修改,这是为了查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其次,需要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将数据信号转化为人们可以认知的信息,这就需要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确定有证据价值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