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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电子数据在反贪侦查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电子物证  作者:杨昆浙江靖霖律所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渗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记录着人类活动的轨迹。通过提取电子数据,借助设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人类活动原貌。正是基于此,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 ”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用以证明和还原客观事实,指控犯罪,充分说明电子数据在证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效果及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随着“电子数据”的合法化,电子数据必将在刑事侦查取证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在刑诉法修改之前,电子数据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就已经开始,比如硬盘恢复、短信记录获取、数字图像比对等,但由于认识不足,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性,规范化程度不够,电子数据的获取与运用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在实务中,统一认识,规范运用,也以期在今后的辩护工作中,能与控方有一个共同的逻辑平台。
 
一、反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及提取技术
 
学界对于电子数据的讨论由来已久,对其定义和界定并没有统一的定论。有的学者认为电子数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有的学者认为电子数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有的学者认为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有的学者认为电子数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笔者从侦查的角度来看,认为“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而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是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且易于更改。
 
(一)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
在侦查工作中常见的电子数据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字处理文件
即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随着信息化和无纸化办公的不断推进,Office、WPS等文档,word文档、excel表格等已经逐渐取代过去的纸质文件成为个人或单位记录信息的主要方式,这类office、WPS等文档已成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浙江省反贪部门查办案件中,已经有通过电子数据技术,恢复已删除的计算机word文档,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材料的成功案例。
 
2、图形处理文件
即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办案中较为常见的图形处理文件包括相片、录音和录像等。需要注意的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第八种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种设置就是因为这两种证据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交叉的地方,所以将二者归为同一的证据种类。常见的图形处理文件如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录音录像等。特别是智能手机、电脑以及网络的普及,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追溯相关案件信息已成为浙江省反贪办案的常见方法。如浙江省某区院在查办行贿人王某时,通过查看其手机,发现了受贿人周某与其短信频繁,并有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短信提醒,该类信息的获取为侦查指明了方向,为深挖窝串案奠定了良好基础。
 
3、数据库文件
即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办案中常见的数据库文件多为电子账目。由于贪污和渎职类犯罪大多会涉及到单位的账目,而现在的单位又大多都采用电子记账,因此电子账目是常会接触到的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之一,主要包括包含账目内容的电子表格和由账目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账簿等。
 
(二)获取电子数据的技术
电子数据技术是指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和鉴定的检验鉴定技术,从浙江省的办案实践看,常见的获取电子数据的技术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子数据的复制技术
指从待鉴定的设备中把电子数据复制出来,以固定证据数据,并保证这个证据数据的原始性和证据数据的完整性。待鉴定设备是指存储、处理或者传输二进制数据的设备,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等。该技术主要涉及到各种设备中存储数据的写保护技术、主比特的数据复制技术、可信值的校验技术和数据擦除技术。实践中,在搜查犯罪嫌疑人办公室和家庭时,遇有不能轻易挪动的电子设备时,侦查人员通常采用该种技术进行取证固定,确保相关信息的不遗失。
 
2、删除数据恢复技术
是对电子数据中被删除、覆盖、损害或者加密的文件进行还原恢复。主要涉及有文件系统级的恢复技术,如系统崩溃后恢复里面的证据文件,系统文件应用级的恢复技术,数据库的恢复文件以及错误文件修复技术和加密文档的破解技术。
 
办案中比较多运用的是对手机信息的恢复,如浙江省某区检察院在查办受贿人张某时,通过扣押其手机发现其手机短信中有不少有价值的内容,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很强,仅保留一两天的短信,而通信运营商一般仅能查询一个月内的短信,侦查人员便与技术部门合作,对张某的手机短信进行恢复,从已删除的短信中获取了大量侦查信息,为侦查取证和审讯突破奠定了基础。
 
此外,对电脑删除信息的恢复逐渐成为办案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成长规律、生活习惯的重要方式方法,著名的港台明星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中的艳照即来自于电脑已删除信息的恢复,虽然陈冠希已删除了这些照片,但有人使用恢复技术恢复了这些信息并传播至网上,从而造成了恶劣影响。
 
3、数据搜索分析技术
在繁复的数据中搜索特定的信息加以关联,并进行有效分析。如文件属性分析,文件的数字摘要分析,日志分析等等。主要涉及对于文本信息的搜索关联技术和图像、音频、视频内容的识别技术和海量数据的分析技术,从中查找对侦查有帮助的信息。比如公安部在查办马加爵案件 中,办案人员对马加爵经常使用的电脑进行分析,发现在案发前后,马加爵曾大量浏览一些省市的人文、地理信息,办案人员通过数据搜索技术进行分析,发现马加爵对海南的地理、人文信息浏览频率最高,公安部随即将办案重点转至海南,并在其他技术的配合下在海南将马加爵抓获。
 
4、手机话单分析技术
 指根据侦查工作对话单分析的实际需求,借助统计学、数学集合等相关理论和谷歌卫星地图的服务支撑,通过逻辑组合计算,按事先设定条件,对大量的通话数据进行程序处理,实现重要数据筛选、统计图表生成、可疑号码排查、新启用号码快速锁定和历史通话轨迹的可视化显示等功能。浙江省温州市院已于2009年自主开发了手机话单分析系统,该系统具有话单数据自动导入、历史通话位置查询、历史通话轨迹可视化显示、新号码自动搜索、关系分析、身份比对、统计分析等多项功能,只要掌握了涉案对象的手机号码,就可以通过该系统准确获取涉案对象的关系圈、生活规律、活动轨迹等信息,为抓捕对象、辅助审讯提供助力。目前该系统推广至浙江省各市院,并在反贪办案中发挥了显著效用,为节省办案资源、提高侦查效率提供了强大助力。
 
二、反贪侦查中运用电子数据的现状及问题
 
(一)反贪侦查中应用电子数据的现状
电子数据的应用给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提供了崭新的技术手段。大量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既拓展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的工作方法,也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初查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将存储于金融机构、公安、电信、车管、房产交易等单位或部门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可以全面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梳理社会关系网络,获取犯罪证据并明确侦查方向。突破阶段,审讯人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运用审讯谋略和技巧,从而有效击溃对象心理防线,打破审讯僵局并推进案情进展。侦查终结时,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与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有力指控犯罪。从浙江省的侦查现状来看,2010年以来全省累计完成各类电子数据技术支持170余件次,主要有计算机硬盘数据恢复、手机通讯录与短信恢复、网络数据搜索与恢复、数字图像比对等。实践证明,全面收集、及时固定并合理运用相关电子数据证据,对提高侦查质量与效率,确保案件顺利侦破已经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反贪侦查中应用电子数据的问题
虽然电子数据的运用在反贪侦查办案中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推动了侦查科技化、侦查现代化的进程。但从浙江省的面上来看,与公安、安全等运用成熟的部门相比,反贪侦查运用电子数据还处于初级阶段,办案实践中还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利用电子数据的思想认识亟待提高
就反贪部门而言,电子数据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侦查人员受传统证据观念的影响,对于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形式缺乏理性的认识,对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技术缺乏必要的了解,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和鉴定程序尤其缺乏应有的重视。即使是当前运用相对成熟的手机话单分析技术,其使用也多限于为侦查办案提供信息上,很少有把信息转换为证据使用的先例。这一方面与电子数据提取与鉴定技术尚不完善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基层反贪干警的应用意识不强,对电子数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密切关联。部分基层反贪部门的领导甚至片面地认为这是技术部门一家的事情,侦查人员只需提供扣押的物品即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入,电子数据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侦查办案与调查取证中,对电子数据的思想认识亟待提高。
 
2、电子数据的取证流程与管理制度需完善
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隐蔽性、易改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电子数据的取证要兼具合法性和专业性,一方面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必须要由侦查人员来主导,确保取证合法,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决定了取证程序包括扣押、鉴定等必须由专业人员来实施,才能保证电子数据取证到位。目前,高检院虽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但对于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技术环节均未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各地在实务中操作随意性较大,一线干警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时,很少或甚至不邀请技术人员共同参与,他们往往遵循传统的搜查、扣押方法,这就可能使电子数据未能及时提取,或者破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最终影响到电子证据的效力。
 
3、电子数据专业技术力量需增强
目前浙江省检察机关从事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有资质的鉴定人和助理鉴定人仅有20名,专职技术人员很少,绝大多数检察院由信息技术人员兼职开展此项工作。信息技术人员虽然都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的专业背景,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检验鉴定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也较为缺乏,对侦查工作更是一知半解,电子数据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距离侦查办案的实际需求,尚需不断培训提高。同时,一线的侦查干警虽然掌握传统的办案模式,但熟悉电子数据技术并熟练掌握取证流程的寥寥无几,各地获取、鉴定和运用电子数据还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
 
4、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和运用技巧需改进
目前,侦查办案中运用较多的是手机话单分析系统,对公安机关运用成熟的如电子数据搜集技术、恢复技术、保全技术、数据时间检验分析技术、硬件逆向分析技术、电子邮件检验技术等技术还处于摸索阶段,一线干警运用电子数据服务于办案的能力还不强。如公安机关较为常见的电子数据恢复技术,一线反贪干警在搜查、扣押犯罪嫌疑人物品时,很少或甚至没有扣押手提电脑、台式电脑、移动硬盘等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的习惯,对电脑、手机恢复删除数据以服务于侦查取证更是少之又少。侦查干警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与运用技巧远滞后于信息社会打击腐败的发展需要,亟待进一步提高。
 
5、侦查与技术部门的协作需进一步密切
电子数据的取证有赖于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通力合作,但实践中,受制于部门壁垒、部门本位主义、主观认识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基层反贪部门对邀请技术人员参与侦查的认识不够,日常协调、加强沟通、寻求支持的不多,更多的是在录音录像等常规工作上才求助于技术人员,邀请技术人员协助参与办案的不多。如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具备完整性、安全性和连续性,其收集、固定与获取不能在原始介质上进行,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参与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工作,确保数据完整、无误,而实践中搜查、扣押很少邀请技术人员的参与;再如侦查人员对技术部门的电子数据技术水平不了解、不掌握,一些有用的电子数据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合往往遗失,影响了后续的侦查进程。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工作合力尚未形成。
 
三、提高反贪侦查中电子数据应用价值的思考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隐蔽化、智能化和高科技化发展态势,以微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推动社会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打击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新刑诉法将电子数据正式列为证据种类之一,更为电子数据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要切实加强电子数据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增强突破案件和获取证据的能力。
 
(一)完善相关立法
电子数据独立证据资格的确立,固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但这种新型证据种类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实践运用,不可避免会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当前,急需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特点制定特殊搜查、扣押规则。目前,有关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虽然下发了《若干问题的规定》,但仅对取证程序作了一般性规定,对于特殊搜查、扣押的技术规程也只作了一般性的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但该规则也只对鉴定程序作了规范,并没有对电子数据如何精细化准确化提取作出细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曾酝酿制定《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勘验程序规则( 试行) 》,但至今笔者尚未见到。 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各类典型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搜查、扣押提取规则,以适应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要求。
 
此外,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却并未明确可以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而诸如网络监控、电子定位、电子邮件检查等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也可能形成电子数据证据。笔者认为,鉴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不仅其种类的设定需要具备立法上的依据,而且所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在调取、审查等环节必须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二)扩大当前反贪取证途径
电子数据证据,不仅丰富了证据种类,更增加了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证明犯罪事实新的方法和新的途径。通过有效规范取证行为,不仅可以促进执法办案水平的整体提升,还能发挥电子数据证据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扩大反贪工作的取证途径成为必然。根据电子数据隐蔽性、易消逝性特点,应高度做好电子数据搜集前的各项准备,树立运用电子数据搜集、修复技术手段突破自侦案件的意识。从个案侦查来看,首先,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要一同对其可能作为电子数据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移动存储设备、个人网络联络工具等进行搜查、扣押,即使在初查后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证据,也不应排除犯罪嫌疑人将电脑资料等电子数据予以删除的可能性,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恢复,搜集犯罪嫌疑人已经毁灭的电子数据,打开案件的突破口。
 
其次,对扣押不便的大型数据中心、集团服务器等大型设备,要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硬盘与硬盘的100%无残留对拷,之后封存,为日后获取目标电子物证提供保障。再次,要选择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物证实验机构进行数据恢复和密码破译,为反贪侦查取证提供高端技术保障。实施人才强侦、科技强侦和改革强侦“三大战略”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相继建成了国内技术领先的电子数据搜集、修复百级无尘实验机构,是为检察机关量身定做的电子取证基地。笔者认为,实验机构应将物证法学与电子取证紧密联系起来,对计算机逻辑层、物理层存储电子物证进行提取,以缩短侦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在调取、甄别证据过程中,为提取有效证据,展示客观真相,要充分注意对电子数据遭人为篡改、删除、被伪装、被加密,存储器遭反复擦写、格式化,遭砸、水浸等物理损坏的情形,必要时对电子信息进行还原操作,以便有效协助反贪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目标物证、电子数据进行固定、提取、分析。
 
(三)推广电子数据在侦查中的应用举措
 
1、提高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定位,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将对反贪工作的执法办案带来明显影响。一方面,电子数据丰富了证据种类,增加了证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途径,为促进侦查方式的转型拓宽了途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反贪干警侦查水平的提高,引导侦查工作逐渐走上侦查现代化、信息化的道路。各地要进一步重视电子数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切实提高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应用电子数据技术的认识,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认真抓好电子数据技术应用工作。
 
2、加强学习培训,增强反贪侦查人员运用电子数据的能力
 通过专题培训或专家授课等方式,对反贪侦查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普及现代电子信息知识,使之掌握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的基础知识,如计算机网络、网络传输等。同时,要不断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服务于反贪侦查为目标,邀请电子数据理论研究与取证实务专家,为反贪侦查人员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与操作规范,提高反贪侦查队伍电子数据取证的整体业务水平与能力。
 
3、健全电子数据技术的应用协作机制
 电子数据专业性强,开展难度高,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反贪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明确的应用协作机制,通过部门间联席会议、联络员、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侦查人员尤其要树立主动应用电子数据技术手段的意识,特别是在大要案、窝串案和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中,积极寻求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专业优势,把应用电子数据技术作为重要的侦查手段运用好、发挥好,为反贪办案提供新的助力。
 
4、探索电子数据技术在侦查中的深度运用
目前,各地反贪办案中运用电子数据技术的情况不一、程度不同,电子证据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侦查人员的应用意识还有待增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经验还在摸索提高阶段,技术设备也处在不断完善阶段。侦查人员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侦查取证中作用越来越明显的电子数据技术,保持创新应用的精神,勇于尝试,结合剖析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利用电子数据技术发现案件线索和获取、固定、鉴别证据的能力,努力促进使电子数据在反贪侦查中的常态运用与深度运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子数据在反贪侦查中的运用,涉及到现代侦查理念、侦查模式的转变。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要的是需要操作性的立法,解决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乱的问题,核心是适应新刑诉法、新形势,树立新型侦查理念,加强侦查队伍建设,关键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协作机制,改变单打独斗的电子数据取证模式,充分发挥整体力量,以达到侦查效率的倍增效应,大力促进电子数据技术在侦查中的深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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