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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执法人员提取的电子证据一定需要鉴定或公证机构背书才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网监研究
“电子取证目前各地都在开展,但是一直有个疑惑:我提取的电子证据一定需要鉴定或公证机构背书才有效吗?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找公证处或鉴定中心做出背书才算有效?”
其实,一般的电子证据取证并不需要特定的背书形式,只要是执法人员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采用规范程序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均可以成为有效的电子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早就把电子数据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独立种类之一。
自己取证和经过公证或鉴定的电子证据,证据证明力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要澄清一个误区,有部分人错以为电子证据只有经过公证才会生效。然而公证并非电子证据的生效要件,电子证据只要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采用规范程序提取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靠电子证据主要注意: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2、锁定电子数据所属主体真实身份;
3、采用规范程序提取电子数据;
4、有效防止电子数据文件被篡改;
5、精确记录取证时间。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提取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公证或鉴定与否基本没有关系。
什么时候需要公证?当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时,可以考虑公证。公证在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强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
因为《公证法》赋予了公证员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权利。公证书本身就是书证的一种,公证之后的证据材料很难在司法审查中推翻。公证的意义在于给电子证据提供了证据的可信背书,减少了司法认定和采信证据的时间,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如果程序没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采信。但是,电子证据的公证是有局限的,绝大多数公证员并不是技术专家,其只能对电子证据的外观、载体或取证过程进行简单有限的证据保全公证。
什么时候需要鉴定?当电子证据需要专业性背书时,可以考虑鉴定。涉及到复杂的电子数据取证时(如网络传销),就可以委托具备具备技术鉴定专业能力和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目前,电子数据的专业复杂及易篡改性已成为了司法机构在审理或裁决案件中最担心的证据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具备系统底层技术可靠性和确认电子证据一致性鉴定的能力,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
因此,当涉案电子数据需要得到技术和法律的双重解释保障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为电子证据的技术和专业性背书,同时也避免了执法人员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的证据取证不当情况。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只要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采用规范程序提取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行政执法机关提取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公证或鉴定与否基本没有关系。当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时,可以考虑公证。当电子证据需要专业性背书时,可以考虑鉴定。公证解决的是真实性难题,鉴定解决的是专业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