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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律海一叶舟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基于鉴定意见证明力较强的特点,相关法律规定也对鉴定意见设定了相对一般证据而言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律师若能结合这些特性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抓住关键点,即有机会有效逆转不利地位,直至赢得案件。本文主要探讨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对鉴定意见真实性的质证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真实性不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证
鉴定意见是针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一般是基于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鉴定,也即是鉴定意见无论是在与案件本身还是与证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都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对于鉴定意见能否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则需要结合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一般来说,在就关联性进行质证时,要尽可能发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或意见。
对鉴定意见合法性的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备“(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内容。
在对合法性进行质证时,质证人可以从上述规定出发提出质证意见。具体而言,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质证: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由法院、仲裁委等机关作为委托人,并根据需要鉴定的内容制作委托书(委托书一般不出现在鉴定意见书中)。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材料(俗称“检材”)在鉴定意见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鉴定意见的形成依据;从某种程度上说,检材直接决定了鉴定意见的结果。例如在确定检材中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名的鉴定中,提供的样本却并非本人签名;或者在确定建房成本的鉴定中,提供了非建造本栋房屋的票据;这些都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
因此,诉讼律师在面对即将成为鉴定意见的材料时需高度谨慎,确保检材无误。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机构鉴定时除了依据法律规定,一般还按照行业规范文件中所规定的鉴定依据及鉴定手段进行鉴定。例如对房屋增值利益的评估,评估机构会有文件确定某年某地段商品房的房价;评估机构依据该规范文件,再结合鉴定材料即可出具鉴定意见。
因此,诉讼律师需审查鉴定机构采纳的鉴定依据是否真实、合理,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如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还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指鉴定人对鉴定过程的描述,诉讼律师可以从鉴定过程的合理性出发寻找突破口,如存在有违常理的情形而鉴定人又不能做合理解释的,则可提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不管过程多么复杂,最终的结果都是回到对专门性问题的回应,如果没有了明确的结论,那么鉴定意见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资格也是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重点。鉴定资格包括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没有相应的资质,那么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就当然无效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每家鉴定机构都有各自的鉴定范围,不能单以鉴定机构名称判断鉴定范围,诉讼律师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确定鉴定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鉴定意见所列内容,一般各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会公布本市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的名称及其类别。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一份完善的鉴定意见需有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但需注意的是,没有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签名和盖章的鉴定意见仅属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等形式完善,并不必然导致鉴定意见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