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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与“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密切关联的几个司法解释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2
“电子数据”进入刑事证据领域之后,其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日渐广泛。笔者以为,刑法意义上的“电子数据”,是技术与法律的高度结合体。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不仅要求相当的技术理解,更需要了解其在案件办理中的实践作用和意义。只有综合这两个方面,才能充分发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巨大效果。而不是“不自信、不确信、不敢信”。
小编收集整理了近几年司法实务部门发布的与“电子数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和部分部门规章,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请务必记住两个前提
1、理解电子数据的技术原理是“深度”,是确保内心确认的基础;
2、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审查判断有关规定是“广度”,是发挥作用的关键。
二、有关规定
(一)电子数据单行规范
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
(二)普遍性规范
3、“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4、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
5、“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
(三)热点类型案件司法解释
6、“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
7、“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
8、“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9、“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10、“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11、“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1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
13、“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1号)
14、“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 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16、“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17、“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18、“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
1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2019年)
20、“两高一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请恕不列)
【编者注1】电子数据是技术与法律的高度结合体,所以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不仅要符合技术原理,更要符合法律规定。这也造成了很多基层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不过,倒也无需过度担心,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裁量排除原则”,以及即将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值得大家好好思考一下。
【编者注2】考虑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据裁判规则上的不同,本文并未收集民商事领域“电子数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但不得不承认,民商事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运用将会更加广泛,有些新近出台的规定也非常重磅,比如《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笔者以后有机会再行收集推出吧,敬请关注。
【编者注3】本文收集的资料以司法解释性文件为主,主要考虑到此类文件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更大。还有一些“规定”“意见”涉及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因素,无法在公众号上刊登,加之限于编者视野和法律知识的欠缺,难免挂一漏万,故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