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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一个电子数据问题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3
来源: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甲在互联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网易邮箱密码),经过不断尝试后,成功登陆了其本单位同事乙的电子邮箱,并告知乙。为此二人还发生了口角。
 
某日,有关部门监测到乙利用自己的电子邮箱,涉嫌传播涉密文件(向境外某邮箱),乙被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在乙的邮箱中勘查固定了两份电子邮件,附件中包含两个压缩文件,系涉密文件。乙则辩称,甲经常登录其电子邮箱。
 
电子数据证据情况】
 
1.一份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有关部门通过勘验的方式,固定了乙的电子邮箱收发件箱的内容,以及收发特定邮件的时间、IP地址等。
 
2.一份鉴定意见书。有关部门对邮件附件内容进行鉴定,确系国家秘密。
 
(其他形式的证据,本文未予列举)
 
【技术性证据怎么审查?】
 
对于上面两份技术性证据,在检察办案环节,应该怎么审查?
 
有的人认为,直接对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委托什么就看什么,不做额外的扩展。
 
其实,小编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如果按照这样的路子走下去,是没有什么出路的。一方面技术性证据在形式层面上会日渐规范,这是发展趋势。“形式上看一看”的必要性空间日益缩小。另一方面,对专业问题的判断,往往更需要在专业之外的“眼睛”。
 
技术性证据审查到底要解决的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回归到法律层面来看。遍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大概有两处最能体现检察办案环节“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后面这一条更为直接。
 
因此来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其对象是“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
 
其目的是“解决专门性问题”;
 
其条件是“需要时”。
 
【检察官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是什么?】
 
在办理案件中,有的专门性问题,检察官自己凭借生活常识、简单逻辑就可以解决,有的则需要求助于有专门知识的人。那么对本案来讲,检察官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是什么呢?
 
1、秘密文件是什么?如何证明?
 
2、谁传播的秘密文件?如何证明?
 
对于第1个问题,通过鉴定意见即可以确认。
 
但是,解决第2个问题就有点麻烦了。由于甲乙是同事,工作单位的互联网出口地址相同(变化的雷同,或者不可排除),乙的辩解也存在合理性(甲成功登陆过乙的电子邮箱,且不止一次)。因此,勘验笔录中固定的电子邮箱登录日志,并不能当然的认定全部是乙本人的行为,也就无法得出“这两份邮件确系乙发送”这个结论。要解决这个本案最关键的“专门性问题”,显然还需要补充其他方面的材料。
 
说到这里,小编又想起一个事例。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侦查部门移送了一份伤情鉴定书,确定被害人为轻伤二级。可是检察官更关注的是“致伤原因”,而不是“伤情等级”。
 
如果按照“委托什么材料就审什么材料,不做额外的扩展”的原则,检察技术人员浏览了本案的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我相信,审查意见十有八九是这样的“勘验过程符合程序要求;……;同意鉴定意见”,可是,这样的审查意见又有什么意义呢?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检察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性证据审查,是以辅助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要受检察官指派(并非委托,不要混淆了部门间委托的概念和影响)。鉴于多重身份的客观情况,检察技术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方法和规范;而从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时,则要穷尽一切手段辅助检察官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不要受太多方法、规范、规则、原则的限制。两者之间的区别,要认真细致的加以思考和研究。
 
【编者注】把自己邮箱的密码告诉同事,让同事们都登陆一下。然后,用这个邮箱作为传播涉密文件的渠道,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多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无法确定具体的行为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案子可能做无罪处理。各位,我的邮箱密码是:z……,想想都觉得很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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