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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数据化侦查在网络传销犯罪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3
近年来,公安经侦部门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批网络传销犯罪案件被侦破,但是打击的数量仍然赶不上发案的数量。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利于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化信息的收集,有效利用信息,数据化侦查势在必行。
 
一、数据化侦查在网络传销犯罪侦查中的可行性
 
当前信息化社会,将信息利用于侦破网络传销犯罪中,让数据信息发挥作用,建设于警、服务于警使我们追求的目标。网络传销种类多样形式不一,但它自始至终都主要依赖于网络,因此会留有网站信息、人员信息、资金流向等多方面的痕迹,而数据化侦查恰恰是以数据信息为依托来取得案件的突破。

(一)网络传销犯罪留有痕迹网络传销有别于传统传销。

传统传销往往是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来进行集体宣讲、授课等方式对其进行“洗脑”,而网络传销则是通过网络完成,虽然没有聚集人员进行面对面宣讲授课,但也会通过网络发布一些学习内容,因此,网络传销会遗留有痕迹。

1、网站信息

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大多学历高,拥有一定的网络基础,掌握了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来发布信息、宣传信息和课程培训。网络传销的种类较多,最常见的有:借助国家政策以社会福利为幌子的网络传销;以销售商品为幌子返利民众的网络传销;以投资理财为幌子吸收资金的网络传销等等。综上这些网络传销的类型都是基于互联网完成,因此网络传销首先都是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站发布传销信息,要求参与者注册账号缴纳会费并发展下线。建立自己的资金流转体系,使其缴纳费用全部通过网站完成,发展的会员在资金支配方面也有自己独立体系,这种自下而上的一套金字塔体系完全依靠自己建立的网站进行,与会成员从自始至终是在自己注册的账号得到非法收益,因此,网络传销常留有网站信息。例如2018年7月18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姜炉春、许锋等人组织领导传销一案。姜炉春、许锋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成立“湖南创亿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高桥华雅花园盐船山生态园1栋901房)并合谋开发了“环球通”积分商城投资平台,通过微信、QQ等各种聊天软件,给予投资人高额回报、上市后拥有公司股份等方式吸引投资人通过“环球通”积分商城投资平台采取静态收益1000-5万本金到期可排下一单,无限循环、按推荐人数不等拿不同代数总投资额度的1%至15%,所有奖金按50%利息+20%股权;注册于排单等重复投资和不断推荐他人投资加入。

2、人员信息

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的新型变体,从代理商的发展建立到最底层的会员层层对应,是一套完整的金字塔体系,其实质是庞氏骗局。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在发展下线会员时会将其个人信息进行登记,这些操作都是基于网络完成,他们在掌握下线人员信息的同时,也会将这些个人信息遗留在相应的网站。另外,网络传销人员除了使用微信、QQ等各种聊天工具外,也会通过电话等形式,而现在电话卡都是实名制,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可通过电话实名制,顺藤摸瓜,得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

3、资金信息

组织领导网络传销者的终极目标就是获得其非法财产。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资金的流通,以前传统传销多是以窝点式进行,新成员的加入都能去所谓的公司,资金的流通大多是以面对面的形式直接交付给上一级,这也使得在发现传销查控资金时案件会进入瓶颈。而现在网络传销实现了人资分离,下级成员是通过线上支付、网上转账等形式完成。这就在网站或者网络平台会留下记录,也使得在发现传销案件后查控资金时有个很好的突破口。

4、货物信息

传销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会员通过以缴纳会费或者购买商品等形式获取入会资格。而网络传销多以购买商品或加入代理商的形式出现,这比传统只交会费没有商品的传销更具有蒙蔽性和可信性。以微商网络传销为例,通过层层代理收取不同金额的代理费来对同一商品进行价格进行梯度设置,而这种网络传销都是以出售商品为幌子来掩盖传销的本质。

(二)数据化侦查在网络传销中优势在数据化时代,如何利用数据解决问题,如何让这些数据为我们服务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把数据运用到实际问题中来才能让数据创造价值。数据化包括数据的采集和数据的处理。数据采集主要是硬件来做的事情,处理器、存储器、传感器的组合竭尽所能的采集需要的数据:手机的GPS传感器不断地定位我们的位置信息,对人和移动装置比如汽车的行为轨迹进行采集;重力传感器不仅仅对数字设备的横屏竖屏进行控制,而且能根据重心的位置来记步;手环的血氧传感器采集血氧信息,对健康数据进行监控并预防等。

 
二、数据化侦查在网络传销中的运用
 
“数据化侦查”,是指以海量数据资源为基础,分析预测犯罪走势、趋势,通过从数据到案件,掌握犯罪活动规律特征,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根据数据化侦查的这一概念可断定数据化侦查可运用到犯罪的始终,从犯罪动机到犯罪发生乃至犯罪结果的侦破都是离不开数据化侦查。

(一)数据化建模预防

从某种角度讲,预防犯罪往往比惩治犯罪显得更为重要,将犯罪扼杀在摇篮里也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理想状态。

网络传销犯罪无疑是要通过网络这一新型媒介为载体,因此治理网络传销犯罪应当利用网络这一载体,从源头治理,首先依靠人工智能技术,采集网络遗留信息,将采集的所有数据信息通过检索比对,感知到网络传销的监管平台对其进行监测和比对,并实施在线预警机制。对于敏感的数据应立即采取监管办法,防止网络传销的动态实施,达到从源头治理的效果。由于网络传销的信息速度快,为收集数据信息的及时有效,应加强在监测中不断及时更新数据的频率,以确保数据的鲜活有效,鲜活有效的数据采集始终应当保持一个动态的过程。

公安机关要引进高素质的计算机网络人才,加强计算机网络平台的监控力度。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比对,研判出一些相对应的预防措施,把损失减小到最低化。

(二)数据化建模打击

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的数量在逐年持续上升,但我们打击的数量却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随着公安经侦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激发一点,带活全盘的系统性成效也有所显现,但网络传销的发案数量和表现形式告诫我们传统的侦破方法已经不足以适应新的挑战,在这种新型网络传销的挑战下,我们要将新的网络化和数据化信息利用到侦查当中。首先我们侦查人员要意识到网络数据化和网络传销的必然关系,要认识到数据化侦查也必将推动侦破网络传销犯罪的侦破,用新的方法、新的思维、新的理念去应对新的犯罪,结合当前新的科技,依托大数据着、利用大数据。其次,侦查人员要树立“用数据说话”的意识和建立数据模式运作的实战意识,利用数据建模,获取情报信息,促进数据信息的实用性,科学高效地作出侦查策略。通过数据化建模,不断拓展侦查工作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从而实现对网络传销犯罪的侦破。最后,侦查人员应强化对电子证据的特殊认识,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实战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机交互智能。

(三)数据化建模侦查

随着“公安大数据战略”的稳步推进,治理网络传销犯罪应着力将信息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应用于侦查实践,积极获取符合实战需求的“主动型”、“进攻型”情报产品,在深挖涉案数据、高度整合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由案到人、由人到案和由案到案的多元化情报研判模型。针对网络传销数据信息的非结构化、非标准化,应通过情报研判中心,运用新技术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清洗、审核、转化和分流,全方位、多维度的掌握“人、事、资金、案件、账户”等关联信息,确保各类数据信息的准确、鲜活。最后,对挖掘、整合到的各类数据经过“系统审核+人工干预”后进行深度研判,加工出指导实践的情报产品,并生成研判指导意见,为下一步的侦查决策提供依据,实现公安机关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批量化、精细化、主动化治理。

 
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政府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把防控打击传销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长期坚持下去,强化综合治理、专项治理、源头治理,特别是要注重网上阵地控制工作,加强网络传销情报信息研判,充分利用新媒体做好反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全社会参与反传销行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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