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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审查与运用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侯正华刑商律师团队 作者:李同升
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存储于电子设备中所形成的,以数据形式向法庭出示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微博、微信记录、手机短信、语音记录、视频记录等信息数据。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依据不同类别区分为文档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程序文件等数据文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可以直接作为法定的证据使用,但也可以转化为其他的法定证据使用。
办理刑事案件涉及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注重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必要时也可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办理案件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诉机关等有权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或者请求网络运营服务商等第三方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固定与保管。
办理刑事案件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应当首先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法院提供证据线索,并申请司法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如果,律师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法院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有异议,可以提出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事项,既可以是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亦可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所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或者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等。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主要项目包括硬盘检验、服务器检验、手机机身检验、注册表检验鉴定、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软件功能检验、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数据库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电子数据鉴定文证复审等,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对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时,应当注意取证手段、方式的合法性,不得通过窃取、入侵等非法方法取证。笔者建议采用公证方式取证,这样,既可以避免刑事风险又能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有效性、客观性。
目前,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公证(包括网页公证、电子邮件公证、聊天记录公证、手机数据公证等)、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位置以及软硬件环境公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文本公证、电子取证行为公证、镜像复制的行为公证、电子数据证据及取证报告的提存公证等。律师可以建议公证人员对公证所用的电脑或其它设备、网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可以建议公证人员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保证电脑系统、辅助软件和分析方法必须安全可信,提醒公证人员详细如实记录整个公证的过程,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应当妥善保存。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后,律师应当及时审查其形式和内容。对不符合形式要求、记载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公证人员补正。
刑事案件如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证据
律师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不得仅以该种证据系电子形式为由而限制或者剥夺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应当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特别是重点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充分性。
其一、对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对以使用非法手段或方式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对于收集程序存在手续欠缺、瑕疵等问题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提出予以补强,对于不能补强的应予以排除。
其二、对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应当结合待证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应当考察电子数据证据之间、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及之间的关联性。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辅助审查。
其三、对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以从以下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管主体;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产生;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由电子设备自动生成;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是否得到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收集的有关信息是否全面;收集、保管的记录等是否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收集、保管的方法能否确保原始介质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时不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等。 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及取证措施进行技术性审查,判断是否存在技术问题。
同时,应当注意公诉机关出示电子数据证据时,是否一并提交电子数据证据所在的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的,是否说明理由。出示的电子数据证据所展示的内容是否完整、全面显示数据内容、附属信息、关联痕迹以及系统环境等内容。
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如何质证
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质证时,可以重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等内容展开,即证据“三性”。
对于对方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或有瑕疵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申请法庭予以排除或补正。对于下列电子数据证据,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由可靠的公共资源网站、档案部门、对方当事人网站等保管的;由可信的电子设备或未开源软件自动生成的;附有安全的电子签名措施、电子认证措施或者其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障的;数据内容、附属信息、关联痕迹与系统环境信息等高度一致的;具有独立来源的电子数据证据之间、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其一、审查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即内容的关联性;其二、审查载体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身份关联性、行为关联性、介质关联性、时间和地域的关联性等判断。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质证的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庭上现场模拟演示;申请专家证人进行解释与说明;申请司法鉴定;其他足以证明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