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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网络侵害不用怕,电子数据给你取证!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福建历思司法鉴定  作者:小历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它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违法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手段。
 
      我们身边常见的网络侵害案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例:某人在某论坛中发现对自己不利的言论,欲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又担心诉讼时效过长而论坛的帖子随时可能被删除或替换,就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司法鉴定,将论坛帖子的信息固化保持下来,为法律维权提供了有效的证据。
 
      商业信息泄露:
      某公司控告其员工泄露公司机密,此员工曾经与其他公司进行邮件发送公司机密商业文件,在查询员工的邮件中发现传输的邮件记录已被删除或者被篡改了,后采取电子取证司法鉴定,将邮件信息内容进行恢复,为诉讼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电信诈骗:
      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互联网通信软件,冒充受害人单位领导实施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受害人信以为真,被骗走一百多万元。警方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电子数据网络行为的分析,提取实施犯罪的网络证据,为实施诉讼提供充分的依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需要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有些案件电子证据已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那么,这些电子数据究竟在哪里获得?
 
      就是大家日常所用电子数据的载体。如你现在拿着的手机啊,桌面用的电脑啊,录音笔啊!当然还不止于此,所有能够储存电子数据的设备都能算,iPai、U盘、数码相机、路由器、GPS、复印机、打印机等。
 
      那获得的电子数据就是电子证据吗?
 
      并不所有的电子数据就是电子证据,要成为真正正正的电子证据,还得先达到以下3个小“条件”
 
      因为电子数据呈现出“易变、易改无痕、易损毁、不易固化”的特征,所以取证是需要这三个条件的。
 
      也就是说,电子数据是原件,即是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未遭到添加或删减等篡改的行为,是有关联性完整的信息证据,才是有效的。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③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网络诞生和普及以后,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相较于普通犯罪网络犯罪属于科技含量高的高智商犯罪,在信息时代,电子信息已经成为物理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处不在的电子信息默默记录了各种各样的“痕迹”,但这个痕迹只有专业的取证人员才能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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