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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网络侵权取证难?电子存证帮你赢官司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律新社 作者:王琼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
2016年底,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通过存管互联网金融电子数据借款”案作出了缺席审判。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三份电子数据合同,用以证明被告郑某的借款事实,最终法院对电子合同予以确认,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追偿权。这只是一起简单的电子数据认定案例,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证据应用越来越频繁。
在互联网背景下,无论是日常事务处理,还是日常网络社交,电子数据的渗透无所不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关等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文件、通知、合同、交易凭证、技术和商业秘密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法律纠纷,比如商务合同纠纷、劳动关系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纠纷。而企业法务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在解决和处理这些纠纷过程中,最常遇到也最重要的就是证据收集、固定以及举证的工作。因为证据的真实、可靠、完整与否,决定了企业能否有效使法院采信其主张的法律事实。
电子数据取证难、采信难
由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还不明晰,实践中,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难确定、不统一的情况。尤其一些互联网法律纠纷地域跨度大、电子证据易篡改等特性,各地法院在审理时,对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总是充满疑虑却又无法回避。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往往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法院会倾向于经过第三方客观认证或公证过的电子数据,视为具有原件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比如,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取证难是最叫人头疼的问题,很多人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传统的公证方式要么是有出证需求的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要么由公证员亲自到现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易律师曾作为原告律师,代理了全国首例网络直播侵权案,他们在诉讼中采取了请公证员现场公证以保全证据的方式,但他也坦言,被告侵权“盗播”场次多达几十场,操作时不可能全部进行公证,只能择其一二予以证明。
“要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明晰各方责权,厘清事实真相,电子数据存证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相关权威法律人士表示。
预防性存证 应用广泛
但是在事后取证的模式下,由于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客观性已经存在了瑕疵,甚至会发生证据灭失的情况,因此传统通过认证、公证的方式,也难以满足企业客户对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需求。那么,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业态,如何在实践中确保其公信力?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电子数据生命周期的起始开始介入,一种可行的方案是在电子数据生成的时候就固定下来,把电子数据的实时完整性鉴别数据第一时间传送到公证机构的服务器,让公证机构可以在未来任意时间验证某一电子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并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对这个电子数据的存在事实进行证明,这样的证据可以被法庭认可。
业内反响:特别适合新兴产业风险防范
据律新社了解,除了传统的电子邮件、合同等电子数据保全,电子数据存证服务也引起了众多新兴产业企业和律师的关注。
律师表示,由于网络侵权具有电子数据庞大、传播迅速、易删除或篡改等特点,如果不对电子内容加以收集、固定,一旦提起诉讼,这些证据也许将会消失。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前置的电子数据存证技术服务可以使维权取证及追溯更加便捷。
除了知识产权维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它可以满足多样化电子协议、凭证等保全需求,覆盖银行、信托、券商、众筹、P2P、交易所等众多机构。“我们做车贷服务的,所有的借贷合同和用户资料都是在网上进行,如果这些信息和数据能完整地记录并得以保全,客户选择我们平台时可以更放心,对公司防范风险而言也很有必要。”一位小额信贷公司负责人告诉律新社。
近两年饱受争议的P2P业务,也属于高风险行业,P2P过程中会产生合同、单据等大量的电子文档、数据,这些数据一旦遭到毁损、灭失或者篡改,将不利于信息公开、风险防控和投资人权益保护与追查虚假标的、洗钱、跑路等犯罪行为。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有关监管部门也在考虑将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作为P2P行业的一项“标配”。
律师认为,在新技术新媒体背景下,非常乐于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协助取证或建立某些电子存取证平台来办理证据保全,也可以帮助律师为代理人维权。
民事诉讼活动中,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最后诉讼的成败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其中,电子证据符合合法要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怎么取证,电子证据才合法有用?近些年法院总体上对电子证据认可态度是越来越宽容,期待以技术手段将公证职能前置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风险防范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