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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 e签宝
 
前言:互联网时代的大发展使得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依附于网络和计算机之下,许多基于网络的交易活动大量出现,简单依托于传统的证据难以证明在网络状态下所产生的事实,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和案件,网络上的数据就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该数据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出现对传统证据学乃至证据立法都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在实际案件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三性也成为了司法机关的难题。
 
电子证据存在三大特征
 
| 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 不固定依附于特定的载体
| 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从电子证据的特征中不难看出,电子证据是无形的且易被破坏的,因此这也加大了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难度,成为了法官难以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大因素。
 
阻碍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另一大因素是,电子证据是因技术产生,大部分法官对技术的可靠性持怀疑的态度,因此诉讼中,会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偏差。当电子数据形成和传统证据一样的证据链条时,法官由于其是数据电文的形式便对其有更大严格的限制,甚至因证据是电子形式的而完全予以否认。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
 
法官对电子证据这类的证据形式,主要是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和电子证据的基于技术产生,容易被篡改是相背离的。因此法官在审理电子证据时,需要一个相对可遵循的司法认定标准,但现行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基于现有的司法实务经验,解决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电子证据均予以认可,法院会在查明基础事实的基础上认可电子证的真实性。
 
二、由适合的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其为真实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在当事人一方系统或平台上产生的,该系统或平台维护的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在日常操作过程中提供电子证据,对提供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证。
 
三、电子数据附有电子签名或附加其他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等特殊标识;
 
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经司法鉴定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
经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标准的鉴定程序鉴定的电子证据,应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五、其他相关因素
认可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认定标准,是由电子证据过程及技术方式的可靠性来认定的,数字签名技术是既有技术支持,又有合法性基础的技术方式,如果附有相关电子签名或其他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等特殊标识的,则可以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
 
对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应适用一般证据的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认定步骤:
 
一、确认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
 
二、确认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争议中的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
 
三、确认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
 
 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
 
最后对于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主体合法性的认定
二、电子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认定
三、电子证据程序合法性的认定
 
通过三性的认定,一项完整的电子证据应该得到法官的认可。本次研讨会我们有幸也请来了几位在职法官的参与,他们将用实际的案例来阐述如何认定电子证据中的三性,使大家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更深的了解。
 
电子证据的认可性进一步提高探讨
 
不过随着技术发展,在如今信息数据大量存在于案件诉讼中,尤其是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的采用技术手段完成电子证据的固定并提供相关的证明,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被认可的可能性变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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